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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5277号

王春与成都永信西联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春,成都永信西联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5277号原告王春,男,汉族,1967年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成都永信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韩有才。被告成都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法定代表人范克平。

原告王春诉被告成都永信西联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春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春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书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胡晋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