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5277号原告王春,男,汉族,1967年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成都永信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韩有才。被告成都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法定代表人范克平。
原告王春诉被告成都永信西联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春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春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书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胡晋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