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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执25号

王先芝与周建振、潘可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先芝,周建振,潘可可,贾俊俊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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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25号申请执行人王先芝,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周建振,男,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潘可可,男,1986年1月5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贾俊俊,男,199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本院在执行王先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建振、潘可可、贾俊俊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建振、潘可可、贾俊俊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先芝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9执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保华

审判员  张洪民

审判员  王长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昆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