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2民初904号原告福建通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刘明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晓芬,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陈祥耀。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通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通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通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诉争债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通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1元,减半收取860.5元,由原告福建通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左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戴龙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