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480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乙,男,1956年1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暂住上海市虹梅南路XXX弄XXX号XXX室;1984年5月因犯诈骗罪、投机倒把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2002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平江县。辩护人沈建军,上海秦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573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1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5年3月4日、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乙及辩护人沈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本院裁定中止审理及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苏某乙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黄楼姚家宅XXX号其租住的房屋内开设无证游戏机房,以免费提供毒品并容留他人吸毒的方式吸引顾客至游戏机房娱乐。2014年3月4日晚,被告人苏某乙在上述游戏机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吸食毒品(另处)。同月13日晚,被告人苏某乙在上述游戏机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曾某甲(另处)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1、2014年3月13日晚,公安民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黄楼姚家宅XXX号被告人苏某乙租住的房屋内,抓获被告人苏某乙并查获吸毒工具冰壶一只、白色晶体三包及红色圆形药片七包等物。经检验,上述三包净重10.85克的白色晶体及六包净重12.72克的红色圆形药片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一包净重3.49克的红色圆形药片中检出咖啡因成分。2、2014年5月9日凌晨,公安民警在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新村XXX号XXX室被告人苏某乙暂住处,抓获被告人苏某乙并查获白色晶体七包及红色圆形药片一包。经检验,上述七包净重187.24克的白色晶体及一包净重0.99克的红色圆形药片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苏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查获的毒品予以收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上旬起,被告人苏某乙与他人结伙,在上海市闵行区东兰路XXX号其经营的棋牌室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利。2014年7月27日晚,公安民警在对上述地点依法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苏某乙,并缴获赌资、电脑等赌博设备。被告人苏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姚某、吴某某、曾某甲、屠某某、喻某某、柳某某、朱某甲、胡某、邱某某、曾某乙、李某甲、苏甲、祝某某、李某乙、周某、陈某某、王某某、李某丙、邱某某、郁某的证言笔录,相关辨认笔录,毒品检测报告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摘录,租赁协议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残疾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和被告人苏某乙到案后的供述及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乙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苏某乙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数量大,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苏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乙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乙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苏某乙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依照《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苏某乙非法持有毒品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苏某乙的罚金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赌资、赌具等应予没收。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赌资、赌具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俊
审 判 员 蒋 华
人民陪审员 陆佩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琴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