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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1628号

温先划、陆文芳等与许远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先划,陆文芳,许远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1628号申请执行人温先划,1983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陆文芳,1986年8月20日。被执行人许远清。广西中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桂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许远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桂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许远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中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广西桂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许远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5500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伽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东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