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22民初216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金晶进行独任审理,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某某2006年认识后于2007年12月25日在盘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黔盘结字010701034。婚后于2009年9月30日生育长女李慧淋,于2013年12月2日生育次女李春艳。由于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已无和好之可能。请求:
一、判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生育长女李慧淋由被告抚养,次女李春艳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云D388**长安汽车一辆(价值23000元)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11500元;共同债务20000元由被告偿还。庭审中,原告不要求在本案中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了盘县民政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及共同生育二女的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未就本案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可以作为认定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及共同生育二女的依据。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结合原被告陈述,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7年12月25日在盘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黔盘结字010701034。婚后于2009年9月30日生育长女李慧淋,于2013年12月2日生育次女李春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王某某诉求离婚,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而不准予离婚,故对原告主张的孩子抚养问题也不应再进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