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1254号原告霍二玩,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学然,东明创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红果,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崔凤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二玩与被告李红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正在治疗中,实际损失数额无法确定,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厉红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凤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