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02执221号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武素琴、王跃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武素琴,王跃伟,郭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0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联系电话718****。

法定代表人:蒿杨。被执行人武素琴,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韩庄乡刘黄村1区1号,联系电话138××××3328。被执行人;王跃伟,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东武路西南9巷6排4号,联系电话138××××9608。被执行人;郭卫东,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韩庄乡刘黄村1区100号,联系电话135××××8544。本院在执行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武素琴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2089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