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2民初3059号

童乃松与张静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童乃松,张静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3059号

原告:童乃松,男。

被告:张静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乃松与被告张静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童乃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童乃松负担。

审判员  徐红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