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3059号
原告:童乃松,男。
被告:张静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乃松与被告张静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童乃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童乃松负担。
审判员 徐红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徽 来自:
童乃松与张静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3059号
原告:童乃松,男。
被告:张静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乃松与被告张静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童乃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童乃松负担。
审判员 徐红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