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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3489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冀守军、张志叶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冀守军,张志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489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二路1636号中联重科泉塘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群,总经理。被告冀守军,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张志叶,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诉被告冀守军、张志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冀守军、张志叶价值1366761.58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冀守军、张志叶银行存款1366761.5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尹南桥

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

人民陪审员  黄兵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