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308号
原告:汤本新,男,1969年5月28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
被告:汤多昌,男,1956年7月6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
被告:吴怀珍,女,1956年9月2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
被告:钱二林,女,1976年7月17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
被告:汤冬晴,女,1999年12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
被告:汤振宇,男,2003年7月19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本新与被告汤多昌、吴怀珍、钱二林、汤冬晴、汤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本新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本新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本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汤本新负担。
审 判 长 丁 婕
代理
审判员 陈建军
人民陪审员 宋光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大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