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财保184号
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龙腾路74号。
负责人:王炳舜。
被
申请人:王唐崇。
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支行为与被申请人王唐崇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唐崇认购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龙飞锦园一幢703室(100套型档次)安置房。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该财产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唐崇认购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龙飞锦园一幢703室(100套型档次)安置房。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庆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张乐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