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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2669号

原告邵金龙与被告南京浩世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邵金龙,南京浩世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2669号原告邵金龙,男,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代理人孙天虹,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浩世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9号旭日华庭翡翠湾园区2幢2单元104室。法定代表人杨为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为明,男,1967年11月24日,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11967********,住南京市浦口区龙虎巷**号。

原告邵金龙与被告南京浩世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邵金龙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金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邵金龙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孙 肖

人民陪审员  云守福

人民陪审员  王必怡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陶玲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