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1368-1号申请执行人郑海霞,女,汉族,1983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蔡靓,女,汉族,1981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陈利恒,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郑海霞被执行人蔡靓、陈利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原告郑海霞同意被告陈利恒、蔡靓分期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若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足额清偿任何一期借款,原告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7278元,由被告蔡靓、陈利恒负担。因被执行人蔡靓、陈利恒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海霞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蔡靓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峰路219号冠茂芳洲苑10#楼408、508单元复式单元房屋,申请执行人郑海霞分配到24840元,剩余债务975160元尚未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陈利恒、蔡靓共同所有位于连江县潘渡乡沿江大道1号贵安新天地仁郡20#楼B房一套及被执行人陈利恒所有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阳光城乌山府院B1号楼311单元已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郑海霞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5)××执字第××号申请参与分配函,并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查封并在处置中,现本案正在等待参与分配,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旭东执行员 钱苏闽执行员 陈维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郑闽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