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林伟忠,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崔曲平,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青云,男,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758。申请执行人林伟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青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的(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王青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钢材款81646元和利息(以81646元为本金,按银行同类贷��利率从2014年8月22日起计至还清钢材款日止)给原告林伟忠。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0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本院依法告知后,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本院依法告知后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5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通亮
审判员 张 锋
审判员 陈承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庞香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