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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0824民初277号

原告家某某与被告卫某甲、卫某乙、郭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家某某,卫某甲,卫某乙,郭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晋08**民初277号原告家某某,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某甲,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卫某乙(系被告卫某甲父亲),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被告郭某甲,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某乙(系被告郭某甲父亲),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家某某与被告卫某甲、卫某乙、郭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三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家某某负担。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薛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