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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3执316号

隆德县城关镇星火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毛良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3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隆德县城关镇星火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夏隆德县城关镇星火社区*组。

负责人:李志信,任主任。

被执行人:毛良诚,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申请执行人隆德县城关镇星火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毛良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德县城关镇星火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良诚支付申请执行人隆德县城关镇星火社区居民委员会货款20500元、本案受理费313元、公告费200元。应交纳执行费207.5元,以上合计21220.5元。但被执行人毛良诚未按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毛良诚名下银行存款2122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顾荣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