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423民初96号

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杭琳、陈阳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杭琳,陈阳光,韦世亮,雷莲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3民初96号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山县蒙山镇五福路。法定代表人朱显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蒙信昌,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茜,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邓杭琳,女,1977年1月7日出生,瑶族,蒙山县人,住蒙山县。被告陈阳光,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蒙山县人,教师,住蒙山县。被告韦世亮,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壮族,蒙山县人,居民,住蒙山县。被告雷莲英,女,1949年11月4日出生,瑶族,蒙山县人,住蒙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杭琳、陈阳光、韦世亮、雷莲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2元,减半收取2181元,由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覃宏伟

审 判 员  王晓春

人民陪审员  莫运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魏朝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