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字第06572号
原告:郑洪海,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邵忠立,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洪海诉被告邵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洪海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洪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洪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郑洪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新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杜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