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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字第06572号

郑洪海与邵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6-0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洪海,邵忠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字第06572号

原告:郑洪海,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邵忠立,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洪海诉被告邵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洪海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洪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洪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郑洪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新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杜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