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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2555号

江阴市锦乐宫娱乐城与赵启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阴市锦乐宫娱乐城,赵启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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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2555号原告江阴市锦乐宫娱乐城,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中路289号-1。经营者张立新。委托代理人于晴,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迪,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启秀。委托代理人姚刚,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锦乐宫娱乐城诉被告赵启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锦乐宫娱乐城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原告江阴市锦乐宫娱乐城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锦乐宫娱乐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原告江阴市锦乐宫娱乐城已预交),由原告江阴市锦乐宫娱乐城负担。

审 判 长  沈金锋

人民陪审员  潘静雯

人民陪审员  恽敖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陆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