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2民初3018号

杨根龙与陕西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根龙,陕西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3018号原告杨根龙。委托代理人石德茂。被告陕西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根龙与被告陕西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以被告变更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为由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根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唐楠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