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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执字第454号

任喜让诉孟宪金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强制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喜让,孟宪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任喜让被执行人孟宪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渭滨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任喜让诉孟宪金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孟宪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申请人转让款38548元,并承担受理费380元、执行费480元及逾期迟延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孟宪金银行存款3940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科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宋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