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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47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申请执行银孟英、游海峰查封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银孟英,游海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4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

负责人:阳珉,行长。

被执行人:银孟英。

被执行人:游海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申请执行银孟英、游海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件,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19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已立案执行。为了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银孟英、游海峰所有的位于威远县严陵镇住房、位于威远县连界镇营业房、位于威远县严陵镇荷花街住房。需要续行查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控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叶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