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财保47号-1
申请人:乔志宝,男,住抚松县。
委托代理人:郑喜娟,女。
被
申请人:高栋,男,住靖宇县。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乔志宝与被申请人高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查明申请人乔志宝与被申请人高栋之间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乔志宝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高栋驾驶的所有人为通化县快大茂镇新茂村村民委员会的吉E6****中型自卸货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乔志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高栋驾驶的所有人为通化县快大茂镇新茂村村民委员会的吉E6****中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二年;
二、扣押期间,由被申请人高栋自行看护,不得擅自转让及用于担保。申请人乔志宝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蔺 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金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