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何建伟。被告康立锁。
原告何建伟与被告康立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康立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玉斌
代理
审判员 胡进根
代理
审判员 丁晚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鹿永灿 更多数据:
何建伟与康立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何建伟。被告康立锁。
原告何建伟与被告康立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康立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玉斌
代理
审判员 胡进根
代理
审判员 丁晚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鹿永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