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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251号

何建伟与康立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建伟,康立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何建伟。被告康立锁。

原告何建伟与被告康立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康立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玉斌

代理

审判员  胡进根

代理

审判员  丁晚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鹿永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