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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0034号

刘晓莉等与北京中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黄捷,刘晓莉,黄景泰,北京中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0034号原告黄捷,男,1981年3月2日出生。原告刘晓莉,女,1955年7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捷,男,1981年3月2日出生。原告黄景泰,男,1932年9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捷,男,1981年3月2日出生。被告北京中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638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卉,北京市端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亚欣,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捷、原告刘晓莉、原告黄景泰与被告北京中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黄捷、原告刘晓莉、原告黄景泰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捷、原告刘晓莉、原告黄景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捷、原告刘晓莉、原告黄景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黄捷、原告刘晓莉、原告黄景泰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彭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姜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