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5851号原告李状,女,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宋玉生,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聚源同生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6008881747),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308号8408室。法定代表人张慎忠。被告北京裕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17008242892),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门楼庄村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田志强。被告北京裕发弘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17005562617),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门楼庄村北街1号。法定代表人田志波。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向原告李状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李状至今未交纳上述费用。
本院认为,李状在本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英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毕书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