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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5128号

鄂尔多斯市恒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恒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5128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高某,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乔恒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