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842号申请人李强。被申请人李亚春。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强制保全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案字(2016)第218号财产保全函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凌云
审判员 周新宇
审判员 宋 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