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481行审39号申请人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涂香仁,主任。被申请人黄龙文,男,1987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本市。被申请人陈志华,女,1989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黄龙文妻子。
申请人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瑞计生征决[2015]第1039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征收抚养费决定书结果是:对被申请人黄龙文、陈志华征收社会抚养费67158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及行政处理强制执行催告书后,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上述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瑞计生征决字[2015]第1039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华干
审判员 简瑞英
审判员 王贤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叶美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