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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行审531号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潘耗弟、袁卫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潘耗弟,袁卫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81行审531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池万松,局长。被执行人潘耗弟。被执行人袁卫秀。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卫计征字(2015)第4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潘耗弟、袁卫秀缴纳社会抚养费3876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勉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瑞卫计征字(2015)第4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潘耗弟、袁卫秀于2015年9月28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38760元。2015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潘耗弟、袁卫秀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瑞卫计征字(2015)第4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张 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张玉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