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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执11号

城固县某某公司与刘某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某公司,刘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1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田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某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011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某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对刘某某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8日刘某某、刘某与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011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碧敬

审判员  陈文彬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余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