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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民初56-1号

孙新成与韩光治、王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新成,韩光治,王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初56-1号原告孙新成,辽宁庄河人,系咸阳铁原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静安,系陕西宜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光治,陕西绥德人,系西安圆恒典当有限公司经理。被告王小龙,陕西绥德人,自由职业。

原告孙新成诉被告韩光治、被告王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孙新成于2016年6月1日以其与被告韩光治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小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新成申请撤回对王小龙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新成申请撤回上对王小龙的起诉。

审 判 长  唐鸿彬

审 判 员  刘联胜

代理

审判员  常敬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康馥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