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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591号

陈金华与黄祯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金华,黄祯洪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591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华。被执行人黄祯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华与被执行人黄祯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2000元给陈金华、负担案件受理费253元、负担执行费80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民初字第28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满芝

审判员  韦日林

审判员  杨礼添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覃文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