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2181-1号原告王学军。委托代理人臧思忠,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军诉被告徐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徐航名下座落于保定市XXXX街XXXX大厦房屋两套,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航名下座落于保定市XXXX街XXXX厦两套房屋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维华
审 判 员 何婷婷
代理
审判员 齐 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星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