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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2181-1号

王学军与徐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学军,徐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2181-1号原告王学军。委托代理人臧思忠,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军诉被告徐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徐航名下座落于保定市XXXX街XXXX大厦房屋两套,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航名下座落于保定市XXXX街XXXX厦两套房屋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维华

审 判 员  何婷婷

代理

审判员  齐 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星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