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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民初47号

西安三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咸阳川坝子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西安三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咸阳川坝子餐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初47号原告西安三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慈恩西路东侧秦汉唐国际文化商业广场f区*层**号。法定代表人刘磊,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阳,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晓雪,西安三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咸阳川坝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抗战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冰,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世权,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三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咸阳川坝子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安三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三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三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西安三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彭永刚

审判员  张军海

审判员  韩 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