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582号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无棣县城院前街东首。法定定代表人刘长平,该行董事长。被告仝海新。被告李琳。被告宋秀建。被告孟秀霞。被告孙玲涛。被告任荣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仝海新、李琳、宋秀建、孟秀霞,孙玲涛、任荣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由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审判员 杨安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文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