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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6331号

罗洪亮与重庆鼎嘉娱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当事人
罗洪亮,重庆鼎嘉娱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6331号原告罗洪亮,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鼎嘉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号A裙2-1。法定代表人李尚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洪亮与被告重庆鼎嘉娱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洪亮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洪亮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洪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洪亮负担。

审判员  吴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