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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6243号

李应明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环卫所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应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环卫所环境卫生管理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6243号原告李应明,女,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环卫所环境卫生管理处。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应明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环卫所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应明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应明系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应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丁希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廖荣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