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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执191号

胥岳亭与范海洲、安徽古罈酒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胥岳亭,范海洲,安徽古罈酒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胥岳亭,男,1972年12月13日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范海洲,男,1971年11月13日生,汉族,安徽古罈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古罈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范海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1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古罈酒业有限公司250kg酒坛11个、500kg酒坛32个、1000kg酒坛43个、托盘(1100*1100)1个、合力叉车1台、螺杆空压机1台、储气罐1台、冷冻式干燥机1台、级油水分离精密度过滤器1只、T级主管路精密度过滤器1只、A级高效除油精密度过滤器1只、不锈钢防爆泵2台、格力空调20台、除尘箱1台、水冷式增速高效流水粉碎机1台、水泵1台、液压叉车6个、升降机1套、环保水处理机1台、电机3台、配电柜1套、风淋设备1套、白酒生产流水线2套、饮料生产流水线1套、50吨调配灌1个、20吨调配灌2个、50吨灌装罐2个、100吨酒罐4个、50吨酒罐4个、10吨酒罐9个、7吨酒罐1个、5吨酒罐3个、2吨酒罐2个、磨粉机1台、甑锅1套、0.3吨锅炉1套。被执行人安徽古罈酒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安徽古罈酒业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安徽古罈酒业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毛献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42.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