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黄罡,男。被执行人九江荣邦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吕亚平,男。被执行人吕和平,男。被执行人九江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黄罡申请九江荣邦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吕亚平、吕和平、九江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九江荣邦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吕亚平、吕和平、九江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黄罡案款1011900.0元,承担执行费12519.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0119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九江荣邦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吕亚平;吕和平;九江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案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少骏二0一六年六年二日
书记员 刘 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