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1264号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住所敦化市新源居三期。法定代表人张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华。被告赵延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诉被告赵延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