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2170号申请执行人施先忠。被执行人柳亮明。被执行人大瑶龙洞坡煤矿。施先忠申请执行柳亮明、大瑶龙洞坡煤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81民初173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大瑶龙洞坡煤矿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陈南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思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