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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2170号

施先忠诉大瑶龙洞坡煤矿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施先忠,柳亮明,大瑶龙洞坡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2170号申请执行人施先忠。被执行人柳亮明。被执行人大瑶龙洞坡煤矿。施先忠申请执行柳亮明、大瑶龙洞坡煤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81民初173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大瑶龙洞坡煤矿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陈南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思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