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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民初664号

彭扬友、王红军等与谢锋、何文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彭扬友,王红军,罗海英,李建英,胡叶平,伍锡爱,谢锋,何文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664号原告彭扬友,个体工商户。原告王红军,个体工商户。原告罗海英,个体工商户。原告李建英,个体工商户。原告胡叶平,个体工商户。原告伍锡爱,个体工商户。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国荣,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锋,居民。被告何文艳,居民。

原告彭杨友、王红军、罗海英、李建英、胡叶平、伍锡爱与被告谢锋、何文艳买卖合同、拖欠劳务工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扬友、王红军、罗海英、李建英、胡叶平、伍锡爱撤回对被告谢锋、何文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六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晓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