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664号原告彭扬友,个体工商户。原告王红军,个体工商户。原告罗海英,个体工商户。原告李建英,个体工商户。原告胡叶平,个体工商户。原告伍锡爱,个体工商户。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国荣,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锋,居民。被告何文艳,居民。
原告彭杨友、王红军、罗海英、李建英、胡叶平、伍锡爱与被告谢锋、何文艳买卖合同、拖欠劳务工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扬友、王红军、罗海英、李建英、胡叶平、伍锡爱撤回对被告谢锋、何文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六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晓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