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696-3号申请执行人射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号。法定代表人田斌,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艾国,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冬梅,女,汉族,1977年12月15日,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四川省晶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银华工业城。法定代表人陈宇琦,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射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晶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担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晶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晶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射洪执字第696-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晶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存放在射洪县太和镇的变压器,但该变压器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射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执字第6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丽娟
审判员 王玉明
审判员 李 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