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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195号

赵洪伟与张立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洪伟,张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赵洪伟,男,1962年1月23日生,满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执行人张立,男,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赵洪伟与被执行人张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洪伟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5万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青霞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璐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