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赵洪伟,男,1962年1月23日生,满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执行人张立,男,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赵洪伟与被执行人张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洪伟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5万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青霞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璐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