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1075号原告姜某某,住隆化县。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丛人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原文杰 来自
姜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1075号原告姜某某,住隆化县。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丛人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原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