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王剑峰。被执行人刘金涛。申请执行人王剑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5)黑1081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剑峰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5)黑1081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剑峰发现被执行人刘金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俊东
审判员 石 磊
审判员 朱宏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薛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