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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2854号

申请人邝立安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邝立安,杨金发,李丰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2854号原告邝立安,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杨金发,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丰盈,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邝立安与被告杨金发、李丰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金发、李丰盈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外人邝伟自愿以其名下的坐落于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380号9栋1单元的1124、1125、1126、1127、1128、1129号房屋及坐落于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8号天际湘府(托斯卡纳)A-09栋101号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邝伟名下的坐落于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380号9栋1单元的1124、1125、1126、1127、1128、1129号房屋及坐落于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8号天际湘府(托斯卡纳)A-09栋101号房屋予以冻结;

二、限额冻结被告杨金发、李丰盈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龙玲玲

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

人民陪审员  唐红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樊轩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