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2854号原告邝立安,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杨金发,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丰盈,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邝立安与被告杨金发、李丰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金发、李丰盈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外人邝伟自愿以其名下的坐落于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380号9栋1单元的1124、1125、1126、1127、1128、1129号房屋及坐落于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8号天际湘府(托斯卡纳)A-09栋101号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邝伟名下的坐落于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380号9栋1单元的1124、1125、1126、1127、1128、1129号房屋及坐落于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8号天际湘府(托斯卡纳)A-09栋101号房屋予以冻结;
二、限额冻结被告杨金发、李丰盈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龙玲玲
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
人民陪审员 唐红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樊轩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