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529号原告李光飞,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乌海市。被告张增华,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乌海市。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光飞诉被告张增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同日向原告李光飞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焦丽英
二0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史凯 关注公众号“”